TP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3)
其他/待認定
TPDV
2026-05-13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劉威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俊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,598元,及其中新臺幣118
,665元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