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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6-06-0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林宥彤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芷廷即旺達餐飲事業商行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
    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
    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
    ,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、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
    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
    當利用,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,且兼顧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
    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、簡易確定,節省當事人勞費
    ,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,並保障債權人、債務人正當權益之
    本旨。故依上開規定,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。其次,支
    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
  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
    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
    人前與聲請人簽訂合作協議書,約定由聲請人讓與店面經營
    權及器具設備予相對人,充作貸與相對人之借款資金,並約
    定每月應償還新臺幣100,000元,惟相對人迄未還款,故聲
    請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前開主張,固有提出雙方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影本一
    紙為證,惟前開證據至多僅能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曾有
    過上開協議,惟聲請人是否已讓與店舖及器具設備以充作借
    款交付?相對人是否迄今均無償還借款?僅以前開證據為形
    式上觀察尚難速斷,是本件釋明證據仍有不足,依前開法律
    規定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又聲請人若嗣後完備相關證據,仍
    得向本院重新聲請支付命令,要屬當然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