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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3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6-05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德安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2,2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93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429元 陳德安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83% 002 新臺幣286778元 陳德安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4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429元 陳德安 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286778元 陳德安 暨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5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)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4月
    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8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5,4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    ,於自民國114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
    率依年利率13.4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6,778元及相
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    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
    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    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