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淑惠
王真真
一、債務人朱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,195元,及其中新臺
幣15,063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朱淑惠、王真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,956元
,及其中新臺幣13,832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表一: 115年司促字第483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,381元 朱淑惠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63% 無 無 無 002 10,682元 朱淑惠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8%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暨按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。
附表二: 115年司促字第483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相對人即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,280元 朱淑惠、 王真真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63% 002 11,552元 朱淑惠、 王真真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8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