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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朱淑惠  

            王真真  

一、債務人朱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,195元,及其中新臺
    幣15,063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朱淑惠、王真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,956元
    ,及其中新臺幣13,832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。  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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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一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司促字第4839號        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,381元 朱淑惠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63% 無 無 無 002 10,682元 朱淑惠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8%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暨按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。 

附表二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司促字第4839號     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相對人即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,280元 朱淑惠、 王真真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63% 002 11,552元 朱淑惠、 王真真 民國115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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