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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石克武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353,651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1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1401元 石克武 自民國115年4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5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)
    (一)債務人石克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1,353,651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281,401元為消費款;1,069,998元為循環利息;
    2,2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
    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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