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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永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(如護照、居留證、
    工作證等),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
    所或居所。(因聲請人聲請狀之相對人居留証影本模糊無法
    辨識,故有陳報必要)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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