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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何正雄  

○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,566元,及其中新臺幣28,18
    8元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 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
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5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)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5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   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   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
    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   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
   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
    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9
    ,566元,及其中本金28,188元;1,378元為利息(114年11月
    17日至115年3月15日)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5年3月15日止,帳款尚餘29,566元及其中本金28,188元部分
    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 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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