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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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玉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,608元,及其中新臺幣
239,162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01元 劉玉婷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0963元 劉玉婷 自民國115年03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898元 劉玉婷 自民國115年0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(一)債務人劉玉婷於民國11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
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23年02月25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15年03月23日止累計79,849元正未給付,其中78,301元為
本金;1,54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劉玉婷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
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23年02月2
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15年03月23日止累計113,194元正未給付,其中110,963元
為本金;2,23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劉玉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5年03月22日止累計50,565元正未給付,其中49,89
8元為消費款;667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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