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呂書瑀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,044元,及其中新臺幣170
    ,850元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
    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1月7日、112年2月3日開始與債權
   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
    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
   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
    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   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
    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    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2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
    同)172,044元,其中170,850元為本金;694元為利息(115
    年1月22日至115年3月22日);500元為違約金(即115年2月
    )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2日止,帳款
    尚餘172,044元及其中本金170,85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    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