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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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謝儀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佳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佳穎
廖建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,194,983元,及如附表
所示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編號 借款本金 (新臺幣/元) 現欠本金(新臺幣/元) 利息 起訖日(民國) 年利率 10%違約金起訖日 20%違約金起訖日 1 1,000,000 69,994 114/10/9 清償日止 2.22% 114/11/9至115/5/8 115/5/9至清償日止 645,000 114/9/9 114/10/9至115/4/8 115/4/9至清償日止 2 1,000,000 71,661 114/10/9 清償日止 2.22% 114/11/9至115/5/8 115/5/9至清償日止 660,000 114/9/9 114/10/9至115/4/8 115/4/9至清償日止 3 1,000,000 73,328 114/10/9 清償日止 2.22% 114/11/9至115/5/8 115/5/9至清償日止 675,000 114/9/9 114/10/9至115/4/8 115/4/9至清償日止 合計 2,1949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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