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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慧頴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0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,435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9
    55元,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年     4    月 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王慧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
        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    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5日止累計54,435元
        正未給付,其中49,955元為消費款;3,280元為循環利
        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
    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    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       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        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
       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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