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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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慧頴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 之0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,435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9
55元,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件:
(一)債務人王慧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
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5日止累計54,435元
正未給付,其中49,955元為消費款;3,280元為循環利
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
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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