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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9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暐智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,669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  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
    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
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5年度司促字第393號)
    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
    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3669元及合約未
   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,共計新臺幣23669元整。經聲
    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二)
   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
    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、欠
    費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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