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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7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呂美誼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,29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6元 呂美誼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18203元 呂美誼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
  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
    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    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
    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
   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    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18日止,帳款尚餘22,295元
    ,其中20,079元為本金;1,012元為利息(114年6月18日至1
    15年1月18日);1,2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8月至114年10
    月)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  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
    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    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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