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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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永信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「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
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
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」、「支付命令
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
。」、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
一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1款、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,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
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更正其法
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
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,本
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,
雖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1日陳報相對人癒善糧餐飲股份有
限公司已聲請宣告破產,並經臺灣臺北地法院受理,惟該案
尚未確定,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無
從為文書之送達,故其聲請不合程式,聲請於法未洽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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