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尹詩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、李安華間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查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
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
查資料,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若相對人豪龍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
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(債權人應自
行查明,並向法院如實陳報)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
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
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
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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