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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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溪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012,336元,及自民國114年
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8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自
第10期後回復原貸款利率計收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,850,039元,及自民國114年
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46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自
第10期後回復原貸款利率計收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953,115元,及自民國114年
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49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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