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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郁勤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,42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371元 李郁勤 自民國115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李郁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累計116,422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109,371元為消費款;5,851元為循環利息;1,200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
   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    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  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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