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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蔡秋蘭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,577元,及其中新臺幣148
    ,683元,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蔡秋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5年03月10日止累計150,5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48,
    683元為消費款;1,894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    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   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   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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