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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氏天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,115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   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04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   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 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
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5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)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
    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4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6,1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    償付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
   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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