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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榮徹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,470,126元,及其中新臺幣2
    ,453,251元,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2.87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林榮徹於民國111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,00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6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87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13日止累計2,470,126元正未給付,其中2,453,251元
    為本金;16,78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    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    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   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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