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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嘉彬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,67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781元 林嘉彬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9950元 林嘉彬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3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852元 林嘉彬 自民國115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林嘉彬於民國110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6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09日止累計241,781元正未給付,其中236,781元為本
    金;4,90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嘉彬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
    120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35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111,933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109,950元為本金;1,98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嘉彬向債權人請
    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
   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
    月05日止累計5,958元正未給付,其中5,852元為消費款;10
    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    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
    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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