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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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2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康雅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,002元,及其中新臺幣46,9
92元,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0月19日開始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
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
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
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
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
同)50,002元,其中46,992元為本金;1,810元為利息(114
年11月24日至115年2月23日);1,2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
12月至115年2月)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
月23日止,帳款尚餘50,002元及其中本金46,992元部分按前
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
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感德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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