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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高可擎  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,109,178元,及自民國
    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  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  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
    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,250,000元,及自民國114
    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46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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