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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家祥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,255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430,505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787元 張家祥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5527元 張家祥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1元 張家祥 自民國115年0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張家祥於民國11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6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2月26日止累計355,621元正未給付,其中344,787元為本
    金;10,13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(二)債務人張家祥於民國113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
    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
    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
    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   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    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   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    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88,441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527元為
    本金;2,514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債務人張家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7日止累計193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191元為消費款;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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