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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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寶立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英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,409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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