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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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帝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玖拾陸元,及
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,096元,及其中新臺幣174
,192元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35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7257元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(一)債務人林帝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累計186,096元正未給
付,其中174,192元為消費款;10,693元為循環利息;1,211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
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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