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其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4,643元,及其中新臺幣198
,271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9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
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
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
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
204,643元,其中198,271元為本金;5,472元為利息(114年
12月18日至115年2月22日);900元為違約金(即115年1月
至115年2月)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
日止,帳款尚餘204,643元及其中本金198,271元部分按前述
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
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
德便!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