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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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袁中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素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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