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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
115年度司促字第19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中文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澤世  


一、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    4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    72,936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    72,660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    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   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
五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另聲請對相對人楊澤世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
    意旨略為: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楊澤世、第
    三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與聲請人簽
    訂信託契約書,委託聲請人辦理不動產信託管理事宜,惟其
    未依約給付信託報酬及繳納信託財產之房屋稅與地價稅,故
   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。
六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澤世發支付命令部分,經查相對
    人業於民國114年5月24日出境,且迄今未再入境,有其入出
    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,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開
    規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七、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500元。
八、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九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十、如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
    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
    制執行。
十一、如債權人對第六項駁回處分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
      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      1,0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 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司促字第197號    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0,000元 民國113年10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 002 200,000元 民國114年10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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