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邁每刻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小軍
代 理 人 許峻瑋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海亞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許峻瑋律師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,且
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狀。
二、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登記資料(經大陸地區
公證處公證,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勤海亞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李文瀚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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