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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
115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代  理  人  陳品臻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周錦雀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,868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2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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