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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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築京亞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光祥
王雅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,000,000元,及自民國
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,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,當無聲
請更行裁定之必要;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,自屬欠缺權利
保護之要件,而應予以駁回(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
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
力,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,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
復聲請支付命令,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。次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王光祥前因資金需求向聲請人借
款,為擔保借款債權而與另一相對人王雅麟共同開立商業本
票4紙(票據號碼:TH0000000、TH0000000、TH0000000、TH
0000000),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110,000,000元,故聲
請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等語。
四、查聲請人提出之前開4紙本票影本,其中票據號碼TH0000000
、TH0000000之本票2紙(金額合計45,000,000元),聲請人
前已持票據原本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二人裁定准許強制執行
,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11日以115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民事
裁定准許,倘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,本院依法應
製作確定證明書核發予聲請人,聲請人即得以前開裁定及其
確定證明書對相對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,就上開2紙本票擔
保之債權,殊無另行以相同票據之影本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
以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,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應屬欠
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性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用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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