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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庭瑋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,327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108,14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790元 張庭瑋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42358元 張庭瑋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
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7月27日、113年9月18
   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
   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
    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
   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
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    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
    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
   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112,327元
    ,其中108,148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    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    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
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   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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