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毛孩的彩虹天堂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字第21號
聲  請  人  亞紀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瀚毅  
相  對  人  毛孩的彩虹天堂有限公司

臨時管理人  陳宇莉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選任陳宇莉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相對人之債權人,因相對人唯一股東兼
    董事已死亡,已無董事執行職務並代表公司,爰聲請選任合
    適人選為臨時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司有受損
    害之虞時,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得選任一人
   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,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。但不得為
    不利於公司之行為,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,前
    開規定,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
    。次按,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由利
   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。前項聲請,應以書面表明董
    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,並
    釋明之,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又依前揭法條規定,經選任為臨時管理人者,係代行董事長
    及董事會之職權,實際上即成為公司之負責人,對外代表公
    司執行職務,是法院於選任臨時管理人時,仍應審酌受選任
    人是否具有被選任擔任該項職務之主觀意願,以及處理公司
    事務之能力,方為妥適。另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,
    係以保障公司或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抑或
    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,其選任
    自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為一人股東所組織之有限公司,其唯一股東即
    董事林意盛已於民國115年2月6日死亡,未經委任經理人等
    情,有相對人章程、變更登記表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
    人戶籍資料可稽,則相對人即無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;
    又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,相對人積欠其貨款未清
    償乙節,亦據提出統一發票為證,堪認有為相對人選任臨時
    管理人之必要,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所定要件相符。本院審酌
    依相對人現狀,亟需律師專長人士負責處理相對人相關債務
    清償等事宜,陳宇莉律師具律師執業資格,且經本院電詢其
    意願後,亦表示願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(見公務電話紀錄)
    ,本院認以其學識經歷,對於相對人之業務、相關債務清償
    程序,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公正處理,維護公司權益,足
    堪勝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職責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