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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(2026-03-04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勞補字第44號
原      告  陳治儒  
訴訟代理人  許伶因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
    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
    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
    1項所定情形,前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,依同
    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。本件訴訟標的
   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8萬9457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
   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
    條第2項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
   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
   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勞動事
   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是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
    併提出如交付予本院之民事起訴狀暨證物繕本等文件2份到
    院,特此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宜霈
附錄
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)  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 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,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 免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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