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(2026-01-13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4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李泰城
代 理 人 區育銓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Mary Sweeney(韋麗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聲請
人逕向法院起訴,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。聲請人請求確認兩
造間於民國104年3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有僱傭關係存在,依勞
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5年
之收入總數為準。聲請人於起訴前最近5年間之薪資共新臺幣(
下同)24,194,940元,有聲請人所提原告歷年薪資調整明細(見
勞補卷第89頁),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,194,940元,依勞
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
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。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(含所附書證影本
),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葉愷茹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