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(2026-01-12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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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江俊廷
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14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
案及附件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1萬7682元,並於民國
114年12月15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,准予強制
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14年8月7日行
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,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
相對人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給付所積欠113年8月工資新臺
幣(下同)17萬6686元、資遣費12萬5028元、特休未休工資
5萬2000元、年薪依比例發放5萬5134元、遲延利息8834元,
合計41萬7682元之義務,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
項規定,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
派之調解人於114年8月7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
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
為證,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,亦有聲請
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憑
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,據以
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翁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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