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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(2026-01-12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14號
聲  請  人  江俊廷  

相  對  人 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聿瑋  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民國114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
案及附件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1萬7682元,並於民國
114年12月15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,准予強制
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  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   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14年8月7日行
   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,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
    相對人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給付所積欠113年8月工資新臺
    幣(下同)17萬6686元、資遣費12萬5028元、特休未休工資
    5萬2000元、年薪依比例發放5萬5134元、遲延利息8834元,
    合計41萬7682元之義務,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
    項規定,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
    派之調解人於114年8月7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
    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
    為證,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,亦有聲請
    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憑
    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,據以
   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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