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(2026-01-07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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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林宗義
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調解結果所載內容,其中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林宗義積欠工
資、資遣費、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
捌拾參元,並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,逕匯入
勞方原薪資帳戶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,於民
國114年8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
對人同意於114年12月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1萬5,383
元。詎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
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
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,前經臺北市政府勞
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,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
履行給付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、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紀錄影本為證(見本院
卷第7至15頁)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
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張月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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