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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(2026-01-26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世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執字第10號
聲  請  人  蔡念恩
相  對  人  世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明弘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
    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於11
    4年12月29日前給付聲請人第二期款新臺幣10萬元,並匯入
    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。惟相對人屆期迄今並未給付,爰依勞
   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  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   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
   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
   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
    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雖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
    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與交易明細在卷為憑。惟因聲請人所提出
    之交易明細並不完整,本院乃於115年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
    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其約定受償銀行帳戶完整交易明細。該
    裁定於115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
    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。
    準此,本院就聲請人所提現有證據經形式上審查後,難認相
    對人確有不履行上開勞資爭議調解所定給付義務之情事。依
    前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泊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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