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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損害賠償(2026-06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-06-15 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保險字第37號
原      告  徐元城  

上列原告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
   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;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日送
   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本院卷第127頁)。原告雖
    對該裁定聲明不服(本院卷第129、239頁),惟因逾期未繳
    納抗告裁判費,亦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。
三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
    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筱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