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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13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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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61號
聲  請  人  方秀娥  
代  理  人  賴幸男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
  告獲准(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23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9
  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已經屆滿,迄今無人主
  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
  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附表: 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7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79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80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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