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0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29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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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16號
聲 請 人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乃璋
代 理 人 鄭沂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,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簡 如
附表: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特銳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世貿中心分行 114年5月27日 12,600元 QN63602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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