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19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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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540號
聲 請 人 林乙芃
訴訟代理人 林敏椒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香伶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15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尹崇堯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136,750元 4426955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尹崇堯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396,343元 4427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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