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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0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09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92號
聲  請  人  緯峰科技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林書帆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392號   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 001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章仁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 113年10月31日  48,272元  33073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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