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9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22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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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271號
聲 請 人 陳許妙齡
代 理 人 陳美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孫福麟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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