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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(2026-0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9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908號
上  訴  人  大直WINN大樓管理委員會

兼
法定代理人  劉文華  
訴訟代理人  周冠君  
被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
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關於拆除變電箱及返還土
地部分,因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土地於114年度之公告現
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460,467元(見訴卷第39頁),
又據上訴人查報,被上訴人之變電箱占地22.56平方公尺(見訴
卷第37頁),爰核定該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,388,136元
(計算式:460,467×22.56=10,388,136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
2,89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上訴。此外,上訴人應具狀敘明上訴理由,附此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愷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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