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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02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1433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王詩瑩  
            蔡良裕  
被      告  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


            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


           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塗至道  
被      告  李香雲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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、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
  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,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
  息、違約金。
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、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
  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,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
  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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、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  幣柒拾捌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,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、
  違約金。
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、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  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,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
  息、違約金。
被告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、塗至道、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
  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壹元,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
  利息、違約金。
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由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
  插畫經紀工作室、李香雲連帶負擔,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參
  元由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、李香雲連帶負擔,其餘
  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柒元由被告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、塗至
  道、李香雲連帶負擔。
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
  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、李香雲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
  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、李香雲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
  肆仟貳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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
  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、李香雲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
  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、李香雲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
  伍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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
 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、李香雲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塗至
  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、李香雲如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壹佰
  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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
 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、李香雲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塗至
  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、李香雲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
  貳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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元為被告範時尚股份有
  限公司、塗至道、李香雲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範時尚
  股份有限公司、塗至道、李香雲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
  參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按公司變更組織,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,而變更其組織
  為他種公司之行為。換言之,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後
  之公司,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,並非2個不同之公司,組織變
  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,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(最
  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被告範
  時尚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範時尚公司)原為範時尚插畫有限公
  司,嗣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變更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,並
  更名為範時尚公司,此有範時尚公司之變更登記表、臺北市政
  府112年4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1247697200號函、經濟部商工
 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33
  號卷[下稱本院卷]第163至171頁),揆諸前揭說明,上開組織
  型態變更不影響其法人格之同一性,其組織變更前之權利義務
  ,應由組織變更後之範時尚公司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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
  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
  (下稱範時尚插畫工作室)於113年5月23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
  約定書(下稱系爭A約定書)第20條、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
  龍工作室(下稱範時尚沙龍工作室)於113年6月12日與原告締
  結之授信約定書(下稱系爭B約定書)第20條、範時尚公司於1
  12年2月6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約定書(下稱系爭C約定書)第2
  0條、被告塗至道於112年2月6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約定書(下
  稱系爭D約定書)第20條、被告李香雲於112年2月6日與原告締
  結之授信約定書(下稱系爭E約定書)第20條,皆約定雙方合
 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本院卷第38、76、80、84、114
  、118、122頁)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 
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
  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原告主張:
㈠塗至道以其獨資經營之商號範時尚插畫工作室為名義,於113年
  5月23日邀同李香雲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
  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(無利息補貼)契約書(下稱系爭A契約
  )、借據,由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
  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8年5月27日止,
  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
  下稱中華郵政)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自113年3月27日起
  為1.72%)機動計算,如逾期還款或付息,除應按上開利率計
  算遲延利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  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約金,且原告得不再
  機動調整約定利率,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、
  違約金(下稱系爭借款A)。
㈡塗至道又以範時尚插畫工作室為名義,於113年5月23日邀同李
  香雲為連帶保證人,另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
  案貸款(無利息補貼)契約書(下稱系爭B契約)、借據,由
  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向原告借款2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
  5月27日起至118年5月27日止,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
  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.5%機動
  計算,如逾期還款或付息,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
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約金,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
  利率,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、違約金(下稱
  系爭借款B)。
㈢塗至道以其獨資經營之商號範時尚沙龍工作室為名義,於113年
  6月12日邀同李香雲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
  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(無利息補貼)契約書(下稱系爭C契約
  )、借據,由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向原告借款100萬元,約定借
  款期間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8年6月13日止,並依年金法按月
  攤還本息,利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
  算,如逾期還款或付息,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其
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  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約金,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利
  率,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、違約金(下稱系
  爭借款C)。
㈣塗至道又以範時尚沙龍工作室為名義,於113年6月12日邀同李
  香雲為連帶保證人,另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
  案貸款(無利息補貼)契約書(下稱系爭D契約)、借據,由
 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向原告借款2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
  6月13日起至118年6月13日止,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
  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.5%機動
  計算,如逾期還款或付息,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
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約金,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
  利率,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、違約金(下稱
  系爭借款D)。
㈤範時尚公司於112年2月6日邀同塗至道及李香雲為連帶保證人,
  與原告締結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
  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E契約),由範時尚公司向原
  告借款5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7年2月7
  日止,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
 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.53%機動計算,如逾期還款或付
  息,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
  計違約金,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利率,而逕以請求時之
  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、違約金(下稱系爭借款E)。
㈥詎範時尚插畫工作室、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及範時尚公司就上開
  借款僅分別繳納本息至如附表「繳納本息日」欄所示之日期,
  依系爭A約定書、系爭B約定書及系爭C約定書第16條第1款約定
  ,範時尚插畫工作室、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及範時尚公司喪失期
  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經原告以上開借款債權對範
  時尚插畫工作室及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因委託原告保管金錢而得
  請求原告返還存款之債權為抵銷後,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就系爭
  借款A及系爭借款B、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就系爭借款C及系爭借
  款D,分別尚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
  為清償,範時尚公司就系爭借款E尚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
  、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,而李香雲為系爭借款A、系爭借款B
  、系爭借款C及系爭借款D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分別與範時尚插
  畫工作室及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就該等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,塗
  至道及李香雲為系爭借款E之連帶保證人,亦應就該借款與範
  時尚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
 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⒈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。⒉
  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聲明或陳
  述。
按消費借貸之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借
 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
  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
 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
  民法第477條前段、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A約定書、系
  爭B約定書、系爭C約定書、系爭D約定書、系爭E約定書、系爭
  A契約、系爭B契約、系爭C契約、系爭D契約、系爭E契約、借
  據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催告信函、抵
  銷信函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(本院卷第23至135
  頁),內容互核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
 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
 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
  為真實。
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範時
  尚插畫工作室與李香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
  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請求範時尚沙龍工作室與李香雲連帶給付
  如主文第3項及第4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請求範時尚
  公司、塗至道與李香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5項所示之金額、利
  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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
  2項規定核無不合,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,並依民
  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准
  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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8萬6,676元應由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及李香
  雲連帶負擔32%,由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及李香雲連帶負擔33%,
  餘由範時尚公司、塗至道及李香雲連帶負擔,爰確定如主文第
  6項所示。
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但書、
  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 黃柏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捷容
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
編號 借款人 計息本金金額 繳納本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(系爭借款A)     範時尚插畫工作室 77萬4,287元 114年7月26日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2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(系爭借款B) 範時尚插畫工作室 155萬2,977元 114年7月26日 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3 (系爭借款C)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 78萬3,183元 114年7月12日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2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4 (系爭借款D)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 158萬5,292元 114年7月12日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5 (系爭借款E) 範時尚公司 251萬7,331元 114年9月6日 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2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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