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9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
被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
被 告 楊千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應
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
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泊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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