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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1365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呂宸彰  
被      告  勖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黃緯玲  
被      告  楊千慧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均如附表1、2所示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契約,兩造合意
    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送達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勖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勖昇公司)以
    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9月間與原告簽訂綜合授
    信契約書,授信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3200萬元,授信期間
    至114年9月間止,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。詎被告勖昇公司先
    後如附表1、2所示向原告借款後,未依約清償,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
    償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    ,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  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授信約定書、綜合授信約定書、借
    據、利率歷史資料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放款明細表、催收
    函、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,核與其主張相符。從而,原告
    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
    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茲酌定擔
    保金額准許之。  
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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