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2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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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
抗 告 人 蔣惟綱
即 原 告
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對於本院於同
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8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、自000
年0月0日生效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4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
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
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至抗告人於書狀記載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,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云云
,因本件係抗告人就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,並非提起反
訴,自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,併予指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簡 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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